2020年11月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公告,发布了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税收规定。
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详情请查看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地址如下: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011/t20201103_36160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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