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类总规则三
根据规则二(二)或其他原因,货物似乎分为两项或两项以上时,应按下列规则分类:
(一)较具体项目的清单应优先于所列的一般项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仅指混合或组合货物或零售包装的一部分所含的材料或物质的某一部分,即使其中一个项目更全面和详细地描述了货物,这些货物的名称在有关标题中也应被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物料或不同部分的成分,以及一套零售货物,如不按照职权范围(I)分类,则在本段所适用的条件下,须归类为物料或货品基本特性的一部分。
(三)在货物不能根据三个规则的(一)或(二),应包括在可在标题下被包含一列的最后一个序列号进行分类。
规则(三)的主要功能是确保协调系统中任何商品对应的商品代码的唯一性。同时,该规则也是最常被误用的规则之一。除了没有按顺序使用一般规则外,最有可能滥用规则(三)的情况是没有得到全面的理解和审查。许多分类者认为它太长,所以他们在日常应用中只记得规则(三)的简化版本,即特定列表、基本功能和以后的分类(见税务)。一般规则(三)的评注。
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涉及是否存在税务目的时,规则(三)的"具体清单"往往与一般规则一混淆。请记住,使用规则3的前提总是“规则(三)以外的一般规则在商品的属性被明确确定时不能唯一地确定商品的税项”。因此,如果一种商品不可能同时在两个税目中说明商品属性,则使用一般规则(一)而不是规则(三),例如,当数值指标或处理学位中列出的一些税项与税目列在同一列时。规则(三)不能作为分类的依据,理由是该条目比税目更具体。此外,由于缺乏对商品属性的承认,规则3不能任意使用。商品税号不能唯一确定。此时,应进一步确认商品属性,直至其达到确定分类所需的水平。
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点是,规则第三条第(2)款只适用于商品的组合、组合和零售,但实际上,任意使用第三条第(二)款的现象,除其他外,是一些高级分类工作人员。例如,有些商品本身既不是物品的混合物,也不是物品的组合,但可能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收项目的特征,当某些税目被列为货物的物理和化学性质、用途等的属性时,试图适用第三条第2款来讨论其基本特性没有任何意义。
规则三(三),只是要注意一些类似的课程笔记和章注释的含义可以区分,如纺织,贱金属制品,机电产品和某些评论相关章节中使用,对于那些熟悉整个对于分类的工人协调体系。这不是一个困难的任务。
归类总规则四
按上述规则不能归类的货物,应归类为与之最为相似的货物。
由于存在大量的税务目的,规则四几乎不可能适用。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