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通则是反映协调系统逻辑性和系统性的基本规则。因此,掌握分类的一般规则是衡量分类工作者资格的重要尺度。遗憾的是,目前的六大分类规则要么过于简单,要么过于僵化,难以应用,脱离一般分类规则的分类推理既不具有说服力,也不具有可行性。本文对一般分类规则的应用进行了评价。如有不妥之处,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一、归类总规则一

类别、章节和分章节的标题应仅为查询方便而确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类别应按照标题和有关类别说明或章注的规定确定,或如标题、类注或章注中没有其他规定,则应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缺乏初学者的系统的培训往往认为总分类规则和空心缺乏具体含义,但实际上该规则旨在说明在决定商品的分类,物品的规定,课堂笔记是分类的工人和章注应在其最优先考虑的一个因素,而不是类,章及分章的标题,或编排协调系统(例如,成品较后前往的原料)的一般原则,或任何其他的“速记公式。”

因此,对于分类初学者,我们强调要尽量通过条目分句、注释和章注找出答案。换言之,一般规则1的绝对优先权和谨慎使用其他一般规则。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也应该防止滥用一般规则一的倾向,使任何分类推理都建立在“一般规则一和分类六”的基础上。

二、归类总规则二

(一)标题所列的货品须当作包括货品的不完整或未完成的产品,但该未完成或未完成的产品在检验时须具有完整或成品的基本特征,并须视为在检验时该货品(或可按本款规定分类为完整或制造产品的货品)的未装配或拆卸部分。

(二)的物质或在标题中列出的材料,应被视为包括这种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或组合物混合制品材料或物质。标题的材料或产品中所列的材料组成,所述货物应视为包括材料或物质构成的全部或部分。项,规则应当是构成三个原则核对多于一种的材料或物质。

分类通则二的主要功能是有条件地扩大分类范围,防止某些商品被不合理地划为“底条款”或仅仅根据其“特殊状态”而找不到合适的分类。由于涉及到对“基本特征”的判断,在实践中有时需要依靠量词的主观判断。此外,这一点是合理和实际的,但容易被分类者忽视,这一事实是,除了不与一般规则一相冲突外,上述一般规则二(一)一般不能适用于《协调制度》第一至第六类商品的范围(见关于一般规则ii)的详细信息,请参见税法注释。例如,仅仅因为油漆半成品的成分已经具有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将其分类为第3208至3210类的分类推理实际上是没有根据的。

分类通则是反映协调系统逻辑性和系统性的基本规则。因此,掌握分类的一般规则是衡量分类工作者资格的重要尺度。遗憾的是,目前的六大分类规则要么过于简单,要么过于僵化,难以应用,脱离一般分类规则的分类推理既不具有说服力,也不具有可行性。本文对一般分类规则的应用进行了评价。如有不妥之处,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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