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分类咨询网论坛上,讨论了类似于下图所述货运三轮摩托车的分类问题。当时只有三种分类意见:一是该车配备了驾驶舱和底盘,应按货运机动车分类为标题87.04;二是根据<纳税须知>的相应规定,摩托车应列为标题87.11;三是参照国内机动车相关技术指标后,应列为标题87.04或87.11。
在不久的将来,海关也证实了上述货物应以指引形式分类标题的结论87.11分类,从一开始就支持这些结论分为工人,在我看来,这种情况下是不只有协调制度大量使用的教学案例的排除条款,也提示和展示的分类工作,一些常见的误解。
在标题的想法87.11首先简要地对上述货物的三轮车精细分类分类。第一步骤中,根据来自关税筛选候选航向生产的产品的商品特征目87.04和87.11可以被分类为的产物。第二步骤中,票据检查类别,“497”和“税评论”在标题的逻辑关系,其中,根据项目87.11注在上述两个候选描述的术语:“三轮车(例如,航运三轮摩托车)也下跌的标题,但是他们不能有机动车87.03标题所列特性(见标题注87.03)“根据独占87.04节:”这个标题也包括:(三)货物运输的摩托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品目87.11)。“第三步,在完成这些候选项目,即87.03和87.11的同时,满足了应优先列为货物87.03,87.04和87.11的同时满足应列为优先之间的逻辑关系货物87.11,属于后一种情况下,货运三轮车因此归入品目87.11。
可以看出,商品的分类可以仅仅依靠税务评注来确定,而不考虑其他工业标准,如国家机动车辆技术指标或统一制度之外的其他工业标准。那么,为什么有相当多的人持有不同的观点呢?通过笔者在日常工作中的交流和理解,发现其存在的原因不超过两个。一是一些分类工人在常识和过去工作经验上受到87.04和87.11的传统理解,即87.11以下的货物通常被称为更小更简单的摩托车。同时拥有驾驶舱和底盘的机动车,显然与其通常意义上的“87.11商品的简单结构”相去甚远。因此,他们最容易得出的结论之一是,使用国家或行业中相应的机动车辆技术指标作为货物分类标准87.04和87.11。第二,有些人必须遵守第87.03条的规定,优先于第87.11条。他们认为,根据上述条文,第87.04条也可被列为优先于第87.11条。
笔者在分类工作中一直强调的一点是,协调系统形成自己的系统是非常普遍的,其中其他系统的名词、术语和相应的概念是不同的,但协调系统本身应该在分类考虑的因素中占据绝对的优先地位,因此,只有当协调系统本身没有进一步解释一个概念,当引用另一个系统的概念并且不与协调系统的其他现有规定相矛盾时,就可以引入其他系统的概念。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货运三轮摩托车的分类已经通过现有的协调制度的相应规定得到了澄清,即使这一结论不符合一些人的通常理解,其他可能与协调制度现有规定相矛盾的系统指标也不能作为确定商品分类的依据。此外,在协调体系中同类商品的相关规定是否可以交叉参照的问题上,遵循了“非矛盾”的逻辑原则。例如,虽然钢铁棺材与其他钢制品的分类为73.26,主要是指44.21其他木制品的标题说明(其中提到物品包括棺材),但这种提法并不与“统一制度”的其他规定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不宜适用87.03与87.11至87.04和87.11之间的关系,因为这与第87.04项的排除条款相抵触。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