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条款在分类中的主要作用是为不同的税务目的确定商品的优先级别。例如,由于本章未在第39章注2中包括34.04蜡,即使商品的组成符合第39章注5(3)的要求,平均至少还有五个其他合成单元。只要化合物具有品目34.04中规定的蜡质特性,商品仍应归类为34.04而不是第39章。在商品分类层次上,排除条款中的排除对象总是优先于排除对象。但在分类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排除条款,一种是排除主语与排除宾语的交集。看来这两个条款是互斥的。一些量词把这些从句称为“互斥从句”。
“相互安排条款”的一个例子是第16类的注1(12),说明这一类别不包括“第90章的物品”,而第90章的注1(VII)也明确指出,本章不包括“在标题84.13中装有计量装置的泵;用于计数和检查或平衡重量的单独检查的量规(项目84.23);起重、起重和装卸机械(项目84.25至84.28);各种纸张或纸板的切割机(项目84.41);机床上调整工件或工具的附件,包括带有光学装置的阅读附件(例如“光学”分光头),除非它们主要是光学仪器(例如,矫正双筒望远镜);计算机器(标题84.70);品目84.81的阀门和其他装置;品目84.86的机器和设备(包括在感光半导体材料上投射或绘制电路图的设备)。由于84.13和其他项目本身属于第16类,这两个注释形成了一套“相互安排条款”。由于排除条款的作用是在税目下确立优先权,因此对上述两项说明的理解是独立的,在“第90章条款优先于第16类”和“第84.13项中带有计量装置的泵优先于第90章”之间存在着一种似乎相互矛盾的关系。
虽然大多数分类人员认为配备计量装置的泵应根据第90章第19章归类为84.13项,但选择性地忽略16类(12)是很自然的。这个想法,但很少有人会进入它背后隐含的逻辑关系,也就是说,在第九十一章中应用第十九课(1)的基本依据是什么?作者认为,解释的一种方法是理解上述两种的整合:“第十六类不包括第90章的条款,除了带标题84.13的计量装置的泵......”,显然它是不可能整合到相反的形式,例如“第90章不包括带标题84.13的计量装置的泵......除了第十六类商品”,因为一个集合只能用作较大的例外它自己的集合,这里必须受到一个明确的从属关系。
上述理解方式可以有效解释为什么第90章注1(7)优先于第16类注1(12),但也有其局限性,即只适用于排除一个排除条款和排除另一个排除条款的主体,because上述第十六条与其他除外条款的除外责任主体相同。第一类第(十二)项和第九十章第(七)项的排除对象均为“第九十章”,但这种方法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互斥条款”。其他类型的“相互安排条款”包括第39章,注2(19)和第17类,注2(2)。前者规定第39章不包括第17类飞机部件和车辆部件,后者则规定第17类不包括第15类(第15类)注2规定的母材通用部件或类似塑料(第39章)。虽然排除的主语和排除的宾语之间存在交集,但它们的定义范围并不完全相同,因此不适合用上述方法将二者整合成一个等价的从句。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仍然优先考虑17类,注2(2),其中将17类车辆的塑料“通用零件”分类为第39章,而不是17类。到目前为止,我们得出了一个更广泛的推论:除非条款另有规定,在一组“互斥条款”中,排除对象范围更为具体的排除条款优先于排除对象范围内不那么具体的条款层次结构。CTS。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用公认的分类结论外推了“相互安排条款”的适用规则,并提出了相应的推论,但如果“相互安排条款”所涉及的分类结论如此明显,那么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就显得多余,因此,作者将在上述推论的基础上讨论这些有争议的问题。这些主题通常以一种特殊形式的“相互安排条款”来表现。
由于“互惠条款”的本质是排除主语和被排除对象之间的交集,它不仅可以以类注释或章节注释的形式出现,而且还可以表示为排除条款。项目评论,甚至是角色文章。作为这种主题的典型情况,用于动物饲料的配制酶制剂包括两个项目,23.09和35.07。因为23.09项目中的项目表明该项目不包括“第35章中的蛋白质物质”,而项目35.07是“未列入其他项目的酶产品”,这意味着其他项目中列出的酶产品是首选。在这个项目中,这里形成了一组“共同术语”,并且分类问题本身存在很大争议,因为如果没有可以引用的标准,则很难确定23.09项注释的排除子句和35.07的项目规定。哪个更优选。但是,我们发现23.09标题被排除在特定部分下的特定物质类别之外,而35.07项目条款被排除在除了该项目之外的所有与酶产品相关的项目中。显然,前者排除了对象的范围。后者更具体。根据上述推论,具有排除对象的特定范围的排除子句比排除对象的子句级别更优先。因此,动物饲料酶制剂的制备应优先参考23.09。该说明的排除条款包含在标题35.07而不是23.09中。当然,目前处理上述23.09和35.07争议的共同点是使用一般规则三(1),如总局的问答书2004-77,分类指导意见W-3 -5100-2005-0042等,即35.07项被认为文章比23.09上市更具体,但从技术上讲,作者认为一般不适合使用一般规则三(1)来处理两个相互关系的税项,“其他项目没有列出”酶产品比“成型动物饲料”更具特色。判断本身也是一个仁慈的人,看到智者,看到智慧。至于一般规则三(3),从后者分类的想法不应包括在考虑范围内。
为了解决这一看似矛盾的现象,作者提出了一个潜在的假设,即除非另有规定,在一组“互斥条款”中的互斥条款比互斥条款更具体。在更高的层次上,首选范围较小的术语。这可能是因为在法律体系中,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或者是由于理论上商品分类体系中不应该有“错误”的评注,所以事实上,每一项评注都不是孤立的和有效的,这意味着,除非S.另有规定的,一条评论旨在与其他评论保持一致。底层逻辑认为,调优只能应用于部分定义的情况,而不能应用于整体定义的情况,这导致需要使用具有更大定义的排他子句,以让位给更具体的子句。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