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进出口税则》、相关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组成的商品归类规则,与其他一般法律法规具有明显的区别。
1.归类规则的目的在于指引确定归类编码
大多数情况下,法律、法规是主体权利义务规范的集合,但是商品归类规则并不直接规范权利义务。总体上归类规则是确定商品归类编码的指引性规范,包括税则包含的品目表述、商品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集成的品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商品归类决定、裁定等。通过这些规则,可以筛除那些似是而非的近似商品归类编码,使具体商品与正确的商品编码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
2.商品归类编码有时需要通过逻辑推导得出
大部分商品归类可以通过税则列表的品目、子目表述直接确定,但有时候,直接根据这些表述确定商品归类编码反而会得出错误的结论。遵从商品归类规则的逻辑程序确定商品归类编码是相对安全的方法,但即使如此,有些商品归类编码也并非明显可见,这时候需要从品目、子目的上下文关系,逻辑推导出合理的商品归类编码。
3.商品归类规则不能绝对实现唯一性
协调制度体系的目的是通过商品归类规则实现具体商品归类编码的一一对应关系,但遗憾的是人为的规则并不能绝对避免归类指向的多样性,这一方面与规则中经常出现的“基本特征”“主要功能”等主观标准有关,不同立场的主体对待此类主观标准往往会产生观点分歧,另一方面商品世界不断的推陈出新,使得一些新商品突破了既有商品归类规则的边界,在相关规则未得及时更新的时候,新商品可能面临着不同路径的归类指向。
正是由于上述商品归类规则的复杂性,企业常常面临商品归类的困境,因此,企业在贸易合规中更要充分重视商品归类问题,通过实施严密而合理的商品归类内控制度,最大程度上降低商品归类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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