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于85.05品目条文“磁化后准备制永磁铁的物品”的表述主要存在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磁化后准备制永磁铁的物品”指的是在进口或者出口之前已经经过了磁化、但尚未制作成为永磁铁的物品,因此可以通过是否具有磁性来判断一种商品是否可以归入85.05,否则就应该按照材质归类。另一种观点认为这里“永磁铁及磁化后准备制永磁铁的物品”指的是在进口或者出口之前尚未经过磁化、要在之后进一步磁化并制作成为永磁铁的物品,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税则注释》对于“磁化后准备制永磁铁的物品”的解释:“磁化后准备制永磁铁的物品可根据其形状和成分予以确定,这些货品常为立方体或圆盘形(磁片)的金属或粘聚铁氧体(例如,钡铁氧体)。”可见判别一种商品是否属于“磁化后准备制永磁铁的物品”应该依据其形状和成分,而非是否具有磁性(此处注释括号中的“磁片”的英文原文为“tags”,并非带有磁性的意思)。

从专业知识的角度看,磁性材料根据其矫顽力的不同可以分为硬磁材料(磁化后不易退磁而能长期保留磁性的一种磁性材料)和软磁材料(易于磁化,也易于通过敲打和加热退磁的磁性材料)。因此可以制备成永磁铁的物品一定是硬磁材料做的,而经过磁化后并具有一定形状(见上述《税则注释》关于“磁化后准备制永磁铁的物品”的解释)的硬磁材料即是永磁铁。换言之,不存在已经经过磁化、具有一定形状且准备制成永磁铁但尚未制成永磁铁的物品存在,这一逻辑矛盾可由下图给出。

综上,笔者认为85.05品目条文中“磁化后准备制永磁铁的物品”指的应是在进口或者出口之前尚未经过磁化、要在之后进一步磁化并制作成为永磁铁的物品。因此,实际判断一种商品是否属于“磁化后准备制永磁铁的物品”应根据其成分和形状,而非是否具有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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