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化学改性聚合物,即聚合物主链上的支链通过化学反应发生变化的聚合物。针对化学改性聚合物,归类HS编码有4个原则:
第一,根据“税收”第35章,除接枝共聚物外,应按未改性聚合物的相应项目分类。例如,氯化聚乙烯和氯磺化聚乙烯应列入第39.01项。
其次,如果通过化学修饰聚合物形成反应性环氧基团,是环氧树脂,它应该是在标题39.07。例如,与表氯醇环氧树脂化学改性的酚醛树脂应分类,并且不应当被分类为标题39.09的化学改性的酚醛树脂。
第三,如果聚合物混合物中含有的任何聚合物都经过化学改性,则认为整个混合物都经过化学改性。
第四,在第五章的适用中,应该指出的是,化学改性聚合物只存在于与未改性聚合物相同的项目中,而不包括在相同的税号中。如果该化学改性聚合物未列入任何其他次级秩序,则应将该化学改性聚合物列入列为“其他”的二级。例如,化学改性聚氯乙烯糊树脂应列入“其他”3904.9000号,而不是“聚氯乙烯糊树脂”3904.1010号,或“其他聚氯乙烯”3904.2100和3904.2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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