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分类是指根据《统一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公约》的商品分类制度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根据"进出口税法规则下的货物和物品附注"(简称"税法规则附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口和出口税分目的说明》(简称《关于国家主体的说明》),以及对海关总署发布的行政决定和商品分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简称商品编码)。

1.如何申请预归类?
在海关登记的进出口货物业务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四十五天,向海关直属海关申请进出口货物的预分类。申请人申请预分类的,应当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分类申请表”。预分类申请应直接报送实际进出口货物拟进出口地的海关。

2.海关是否对收费进行了预分类?
海关不收取预分类费。

3.哪个报关处是海关批准的?是否有推荐的预先分类服务提供商?
社会化预分类是企业的独立经营行为,海关不对社会化预分类服务进行职能管理,其分类结果可供海关参考,但不具有法律效力。香港海关并没有建议提供预先分类的服务。

4.企业是否需要带样申请预分类?
申请预分类时,应当提供商品的有关资料,必要时还应当提供商品样品。如果我们能同时提供商品样品,将有助于更准确、快速地确定商品的分类。

5.在清关过程中发生的分类纠纷怎么办?
在清关过程中,分类争议或者困难商品的分类,可以与现场海关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现场海关应当向上级分类职能部门提出商品分类申请。分类功能是在研究相关问题后,通过海关内部程序对现场海关的相关意见作出回应。

6.在什么情况下我可以合并类别?
进出口货物的归类,由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时,根据货物的销售状况确定。同一运输工具同时到达同一港口的多件进口货物,属于同一收货人并使用同一提单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的规则将其归类为同一商品编码,并由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向海关申报入商品编码。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7.为什么美国等外国客户提供的代码在我们的代码本中找不到?
中国和世界海关组织的其他成员(如美国等),对商品的前六种关税代码是一致的,随后的数字和上市规则是由不同的主权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确定的。同一种商品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商品代码是正常的。进出口商品的分类,适用我国海关条例和每年正式公布的关税条例。

8.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可以在海关审查货物之前要求放行货物?
海关在货物归类审查完毕前,收货人、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放行的,海关应当按照海关担保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的限制性规定,应当凭许可证办理,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担保放行。

9.货主或其代理人可否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保密。收货人及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交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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