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货物看来是根据第二条第(二)款分类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下分类的,应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分类:
(一)更具体项目的列表优先于一般项目的列表。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仅指混合或组合货物中的某一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包装中的某些物品,即使其中一个项目更全面和详细地描述了货物,这些货物的名称在有关标题中也应被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由不同物料或者组分组成的组分和零售包装,在本款适用条件的限制下,不能按照规则三(一)项的规定进行分类的,应当按照构成货物基本特性的物料或者组分进行分类。
(三)如该等货品不能按照第3(1)或(Ii)条分类,则该等货品须按可按其分类次序分类的最后一项分类。
规则解释:第一部分“无论是根据规则二(二)还是其他原因分类,当货物似乎被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时,应根据以下规则进行分类”,这是规则3适用的前提。规则三有三条,可概括为:1、具体列名。2、基本特征。3、从后归类。
这三个条款应按照本规则中规定的顺序予以适用。因此,规则3(2)只能在不能根据规则3(1)进行分类的情况下应用。规则3(3)只能在不能按规则3(1)和规则3(2)分类时应用。第3条第(1)款规定,当一种商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时,哪一项比该商品的描述更为具体,则将其归入哪一项。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仅指混合或组合货物中所含的材料或物质的某一部分,或零售包装中的某些项目,即使每个税目以更全面和详细的方式描述货物,这些项目在相关项目中的清单也应视为同样具体。很难制定若干规则来确定哪些列的名称更具体,但作为一项一般原则,理解如下:
1、与商品类别名称相比,商品的具体名称更具体。比如,紧身胸衣是一种女内衣。有两个编码可归的。一个是6208女内衣、一个是6212妇女紧身胸衣。前一个是类名称。后一个是具体商品名称。故应归入62123000。如两个税号属同一类商品。根据其功能、用途、深度比较,哪些功能、用途、更接近,应视为更为具体。
2、如果一个项目的名称更清楚地包括一个特定项目,则该项目比名称不完全包括该项目的其他项目更具体。
然而,如果两个或更多个项目仅涉及混合或组合货物中包含的材料或物质的某一部分,或零售包装中的某些项目,即使其中一个项目更全面地描述货物,则货物的名称应被视为在相关标题中同样具体。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规则3(2)或(3)对货物进行分类。第三条第(二)款解释如下:
本款归类原则适用条件如下
(1)混合物
(2)不同材料的复合材料
(3)不同组分的组合。
(4)零售的成套货品
此外,必须注意的是,本款只能在不能按照规则3(1)分类的情况下使用。只有在本款规定适用的情况下,才可按构成货物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对货物进行分类。
3、决定不同商品基本特征的因素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商品的主要特征可以根据商品的外观、使用方式、主要用途、购买目的、价值比、贸易习惯、商业习惯、生活习惯等综合考虑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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